法規政策
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省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有關企業:
《安徽省化工、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金屬冶煉行業領域重要電力用戶供用電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7年6月2日
安徽省化工、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金屬冶煉行業領域重要電力用戶供用電
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金屬冶煉行業領域重要電力用戶供用電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供用電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重要電力用戶,是指我省化工、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金屬冶煉行業領域內,對其中斷供電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用電單位或對供電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電場所。
第三條 根據供電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斷供電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重要電力用戶。
一級重要電力用戶,是指其電力負荷等級存在一級負荷或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中斷其供電將可能產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一)發生中毒、爆炸或火災,直接引發人身傷亡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造成較大范圍社會影響的。
二級重要電力用戶,是指電力負荷等級為二級負荷,中斷其供電可能產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一)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二)造成一定范圍社會影響的。
第二章 安全生產要求
第四條 屬于化工、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金屬冶煉行業領域內的企業,應當向當地供電企業提出重要電力用戶申請。
供電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申請及用電負荷特性,提出重要電力用戶名單和等級,報所在縣級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的配置至少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級重要電力用戶具備兩路電源供電條件,兩路電源應當來自兩個不同的變電站,當一路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路電源能保證獨立正常供電;
(二)二級重要電力用戶具備雙回路供電條件,供電電源可以來自同一個變電站的不同母線段;
(三)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的切換時間和切換方式應當滿足重要電力用戶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的要求。
第六條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技術規范》(GBZ 29328)等有關規定,合理配置自備應急電源,并制定相關運行操作和維護管理規程。
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備應急電源配置容量標準應當達到保安負荷的120%;
(二)自備應急電源啟動時間應當滿足安全要求;
(三)自備應急電源與電網電源之間應當裝設可靠的電氣或機械閉鎖裝置,防止倒送電。
第七條 供電企業和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供用電合同,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條款,明確雙方安全保障職責。
第八條 供電企業在電網規劃、設計、建設和改造上,應當根據電網現狀和可行性,盡可能為重要電力用戶提供布局合理、數量充足、安全可靠的電源點。
如果供電企業電源點滿足要求,由于重要電力用戶自身原因造成供電電源不符合電源配置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向縣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和備案,重要電力用戶應當以產權歸屬為原則,落實自身問題整改,確保供電電源符合要求。
第九條 對電源點取自不同地區調度變電站的重要電力用戶供電安全,上級供電企業負有監督、檢查、協調和服務的責任,確保供電運行調度方式的安全、可靠、及時。
第十條 重要電力用戶的供配電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
供配電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化工、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金屬冶煉行業領域相關安全生產要求,嚴格遵守《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礦山電力設計規范》(GB 50070)等國家和行業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十一條 重要電力用戶的供配電和用電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的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
第十二條 供電企業和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和供用電合同的約定,定期開展各自供用電設施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
供電企業在開展所轄供電設施安全隱患排查時,發現涉及重要電力用戶負主體責任用電安全隱患的,應當告知電力用戶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
供電企業發現重要電力用戶存在重大用電安全隱患或對用電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和縣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發生突發供電事故時,供電企業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告知重要電力用戶,及時處置,快速搶修和恢復供電。
重要電力用戶因內部故障引發停電時,應當立即通知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供用電合同,配合用戶排除故障和恢復正常用電。
第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制定有針對性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制定停電事故專項應急預案,一級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應急演練,二級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每年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供電企業應當在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指導下,組織重要電力用戶開展應急演練。
第三章 職責和義務
第十五條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建立健全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對自身供電系統的電氣設備嚴格進行檢查、維修。積極配合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各項安全檢查,并對查出的安全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對于重大安全問題和隱患,要及時向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并向供電企業通報。
重要電力用戶自有供配電設施的運行監控人員和維修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事故狀態下的基本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應當制定重要電力用戶安全用電服務制度,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對重要電力用戶建立一戶一檔的用戶檔案,實行專人負責。
供電企業要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履行電網檢查職責,定期開展電網及電力設施維護管理和隱患排查,積極配合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各項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和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并將影響重要電力用戶安全用電的隱患及整改情況及時向重要電力用戶通報。
第十七條 供用電雙方應當建立快速、有效的供用電信息通報和安全處置制度,以科學性、實用性、可操作性為目標,根據化工、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金屬冶煉行業領域中斷供電可能造成的后果,強化事故應急前期處置,注重現場安全風險科學評估和精準管控,在最短時間內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控制在最小范圍,避免事故升級擴大。
第十八條 供用電雙方在各自的重大檢維修項目實施前,應當相互通報檢維修影響范圍、存在的風險和防范措施等,實行安全互保,確保檢維修期間的供電運行和人身安全。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要電力用戶供用電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重要電力用戶供用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電網經營企業依法負責本區域重要電力用戶供用電的業務工作,并接受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和各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供電企業和重要電力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和各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要電力用戶供用電的監督管理,協調供用電各方關系,禁止危害供用電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對重要電力用戶單位轉供電的、非供電企業所屬的開關站,按照產權所屬原則,誰擁有誰負責,由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對其設施、設備及安全運行狀況進行監管。
第二十四條 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和各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及時組織查處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或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重要電力用戶臨時用電的特殊作業和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采取強制停止供電措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暫行規定。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化工、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金屬冶煉行業領域重要電力用戶供用電安全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暫行規定造成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由省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