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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011年8月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第二章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與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ㄒ唬┙ㄔO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ǘ┙ㄔO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ㄈ┙ㄔO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復制件);
?。ㄋ模┕ど绦姓芾聿块T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受理,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
?。ㄒ唬┌踩u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的,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全或者不準確的;
?。ǘ┙ㄔO項目與周邊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址自然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ㄈ┲饕夹g、工藝未確定,或者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ㄋ模﹪鴥仁状问褂玫幕すに?,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的;
?。ㄎ澹Π踩O施設計提出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次芯邆湎鄳Y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ㄆ撸╇[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四條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價,并申請審查:
?。ㄒ唬┙ㄔO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ǘ┳兏ㄔO地址的;
?。ㄈ┲饕夹g、工藝路線、產品方案或者裝置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
?。ㄋ模┙ㄔO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后需要開工建設的。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011年8月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后,實施機關應當組織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就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如實提出現場核查意見。
第二十八條 實施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審查過程中的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九條 實施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實施機關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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